教学管理

2011年7号校企合作章程通知

  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 荆州市创业职业中专 鄂创校创发〔2011〕7号
  关于印发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的通知
  学校各部门:
  《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》经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论证,校务会议研究同意,现予印发,请认真组织学习,全面贯彻落实。
  附件: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
 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
  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
  第一章  总 则
  第一条  为贯彻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5〕35号)精神,实施人才兴国战略,发展职业教育,促进产学结合,提高劳动者素质,逐步建立"政府支持、企业参与、学校自主、适应需求"的高职教育办学模式,为社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、高技能人才,推进地方经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和《合同法》,特制订本章程。
  第二条  校企合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的性质:是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能库和审议机构。
  第三条  校企合作原则:优势互补,资源共享,互惠互利。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,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。同时,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,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,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。
  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  第四条  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人,约请市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。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,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。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,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校长兼任,副主任由学校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,委员由学校学部主任、有关部门领导和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。
  第五条  委员会主要职责:
  (一)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,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  (二)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;
  (三)推选名誉主任、聘请顾问;
  (四)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。
  第六条  委员会办公室职责:
  (一)负责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、下发通知、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;
  (二)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、企事业单位、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和工作协调;
  (三)负责调查、了解和掌握社会、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;
  (四)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、洽谈合作、签署协议等事宜;
  (五)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
  (六)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  第七条  委员会实行年会制,由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。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  第三章  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  第八条  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,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。成员单位填写《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》,加盖单位公章。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。
  第九条 成员单位权利:
  (一)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;
  (二)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,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;
  (三)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;
  (四)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、产学合作;
  (五)优先享有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;
  (六)享有评聘兼职教师。
  第十条  成员单位义务:
  (一)遵守本《章程》;
  (二)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,维护合作关系;
  (三)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任务,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支付参加顶岗实训学生的报酬。
  (四)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;
  (五)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。
  第十一条  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,由办公室办理退会手续,并予以注销。
  第十二条  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《章程》的行为,可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。
 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
  第十三条  人才培养合作。学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单位"订单"培养人才,向企事业单位输送具有高职业素质和技能人才;企事业单位可在学校设立"奖学金"、"奖教金",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。
  第十四条  科研合作。联合申报、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,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、实训设备和科技成果、专利等。
  第十五条  团队建设合作。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教师训炼场所和条件,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;学校为企事业单位培训在职员工,组织兼职教师培训,办理聘任手续。
  第十六条  信息交流合作。企事业单位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,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指导与咨询。
  第五章 附 则
  第十七条  委员会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,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十八条  本《章程》于会员(成员单位)签订《协议》后生效。
  第十九条  本《章程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  第二十条  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,可由办公室暂行决定,待下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。
  第二十一条  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,包括校企合作动向、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。
  第二十二条  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:"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校外实训基地";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:"×××公司人才培养基地".
  第二十三条  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共建(或培养方向)、实习实训基地共建、人才订单培养、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,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《合作协议》。
  主题词:综合  校企合作  章程  通知
  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办公室    2011年9月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