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建工作

关于严肃干部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

关于严肃干部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

为了维护学校及干部的形象,提高干部的公信度,增强干部的自律性,强化工作纪律意识,约束好自己的行为,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,预防各种不良作风发生,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,特对所有干部工作纪律提出若干规定如下:
一、严禁听信、散布、传播有损学校形象和教职工团结的言论及小道消息。
二、严禁泄露学校的秘密。
三、严禁滥交友,追求享受,贪图钱色,违反社会道德规范。
四、严禁找借口不组织、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。
五、严禁迟到、早退、旷工和上班不签到。
六、严禁在公共场所、办公室吸烟。
七、严禁工作期间尤其是中午在外面喝酒。
八、严禁在非长假时间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打牌赌博活动。
九、严禁办公场所出现脏、乱、差 现象。
十、严禁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十一、严禁侮辱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十二、严禁有令不行,阳奉阴违,办事找借口、讲条件,拖拉应付。
十三、严禁找借口参加各种陪吃陪喝陪玩活动。
十四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,严禁收受他人的贵重礼品和礼金。
十五、严禁相互请吃请喝搞小团体、小圈子。
希望广大干部切实把本规定落实到工作中,体现在行动上。对违反规定的干部将直接开出罚单,处罚办法比照鄂创校办发[2007]1号文件执行。即第一次违规罚款100元,第二次违规罚款200元,第三次违规罚款500元并全校通报批评,第四次予以除名或解聘。所罚款项在当事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。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,将作出行政处理。